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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天津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薪酬问题

阅读1635 | 发布日期:2011-10-3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日前联合发布《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从10月起,该市对全市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行为统一进行监管,对劳务派遣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同福利制度等“四备案、三相同、二统一”的管理办法。

  “四备案”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要登记备案;劳务派遣单位要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要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情况要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三相同”包括,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同险,适用相同的工资,享受相同的福利,实行相同的保险制度。“二统一”包括,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当使用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

  《办法》还规定,派遣单位要提供条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劳动者身份证,不得向劳动者收取管理费用。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费中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单独立账管理,设立专门的工资科目和社会保险科目,与企业其他账户分别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滞留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不得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劳动者工资。派遣单位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派遣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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