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有望一样!日前,《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市民征求意见,《试行办法》初定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7个档次,最低为10元/月,集体经济可对参保人进行缴费补助,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参保人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缴费补助给予相应补贴,也分为7个档次。
参保人统称“非从业城乡居民”
记者了解到,日前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目前仍在施行的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和《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0号)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二为一。
记者看到,“征求意见稿”中列举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下同)、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可以按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城乡居民养老金将整合并轨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中,参保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加发基础养老金6元。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对于2010年11月后征地的,征地主体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按第五档缴费标准、将参保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参加本办法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费用。征地主体应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广州城镇化发展,许多“农”字头的养老金办法待遇都比较低,这次征求意见中的《试行办法》最大的亮点便是将城乡居民原来各自不同的养老金管理办法整合在一起,实行并轨。
城镇居民缴费更低待遇变化不大
记者昨日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参保人待遇与目前仍在施行中的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和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有关“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对比。依据目前仍在施行的《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来计算,按每月2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自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的标准为400元/月。“新、老办法”两者待遇相差不大,但个人需缴纳的费用明显降低了70元。
缴费标准分为7档
“征求意见稿”中,将参保人每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七档: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130元。
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能力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30元、第五档40元、第六档50元、第七档6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参保人协商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对参保人给予补贴:根据参保人个人缴费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予以对应补贴:第一档15元、第二档35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60元、第五档70元、第六档75元、第七档80元。根据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予以对应补贴: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25元、第五档30元、第六档35元、第七档40元。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补贴最长年限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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