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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综合工时制的实施“漏洞”及规制建议

阅读2147 | 发布日期:2011-10-26

      综合工时制作为标准工时制的有益补充,只有在合法、合理、合规的轨道上实行,形成“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事前公示、按章执行、政府监管、有序退出”的流程,才能体现其有益性、积极性。

  深圳古驰(GUCCI)“血汗工厂”事件,让综合工时制又一次进入公众关注的视野。事实上,不仅是深圳古驰,不少劳动密集型企业、制造业企业都以“综合工时制”作为企业超时加班的挡箭牌,从而引发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侵害问题。

  综合工时制,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简称。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职工工作时间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明确,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三类: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施“漏洞”

  1.部分企业无序扩大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范围。

    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擅自扩大岗位范围,不仅在已获审批的A岗位实行,还擅自扩大到B岗位,甚至在其它多个重要岗位皆实行;二是无序扩大人员覆盖面,在已获批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中随意增加职工数;三是无视行政许可有效期,把申请综合工时制当成一劳永逸,超过批复有效期后仍执行综合工时制度。

  2.部分企业存在不合法、不合理实行综合工时制现象。

    部分企业滥用综合工时制,在合法性、合理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平均月加班时间远超过36小时,一些企业中职工平均月加班时间达到80小时以上,个别甚至超过100小时;二是利用综合工时制变相减薪,一些企业实行“做四休二”或“做二休一”工作制,实际月工作时间远超过法律规定,但企业以综合工时制为由,对超出的时间不计算加班费。

  3.部分企业将“综合工时制”作为侵害职工权益的“挡箭牌”。

    一些年轻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对综合工时制政策等情况不清楚,“综合工时制”成为企业忽悠、搪塞职工的“挡箭牌”。一是企业不公开申请综合工时制的具体岗位、综合计算时段等信息,通过无序、滥用综合工时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二是企业有意模糊休息休假的性质,职工误以为企业安排的“集中休息”是自己的带薪年休假;三是企业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应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检查,但没有真正落实补休计划。

  规制建议

  综合工时制作为标准工时制的有益补充,只有在合法、合理、合规的轨道上实行,形成“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事前公示、按章执行、政府监管、有序退出”的流程,才能体现其有益性、积极性,反之则会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隐患。相关数据显示,在每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加班加点引发的诉讼一直占据了相当的比重。为进一步有序规制综合工时制,特提出如下建议。

  1.引入职工民主参与。职工民主参与是促进企业合法、合理制订劳动工时制度的关键。

    一是在综合工时制申请环节中引入集体协商,将本企业中哪些岗位符合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制要求、对相关职工工作与休息如何安排等,纳入集体协商内容,形成集体协商纪要,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二是将劳动行政部门对综合工时制的批复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全体职工公开;三是将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作为职代会审议内容,接受职代会监督;四是各级工会应把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情况作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对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企业提出“劳动法律整改意见书”,对整改不利的,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劳动法律整改建议书”。

  2.严把审批关口。

   综合工时制作为一种特殊工时制度,解决的是因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带来的特殊工时需要,而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特殊需要,综合工时制不是救企的手段,所以劳动行政部门应把握好综合工时制的性质,严把审批关,以防综合工时制被滥用,特别是要杜绝“将综合工时制作为扶持企业手段”行为的发生。此外,对于可实行综合工时制的行业,应严格在原劳动部规定范围内予以审批,并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原劳动部规定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业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形成相对统一的审批标准或名录。鉴于计算周期越长越难以监管,应对申请以年为周期综合工时制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适度控制总量。

  3.强化政府监管。

    一是审批部门和监察部门形成联动,审批部门定期将综合工时制的审批情况向监察部门通报,监察部门应把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作为区域内重点监察对象;二是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综合工时制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监察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时,更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三是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在依法处理职工与企业就实行综合工时制而产生的争议案件时,对企业提出整改建议,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劳动监察部门;四是劳动行政部门应认真研究综合工时制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高度关注劳务派遣用工、异地履行劳动合同等情况带来的新问题,形成有效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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